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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名下无房,子女岂能下“逐客令”
来源: | 作者:自媒体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3-06-09 | 4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在开讲话说 八十多岁的老爷子很伤心。20年前,他将自己承租的公房转给女儿,如今却被女儿告上法院,要将他扫地出门。法院会支持这个女儿的诉求么

      了解案件的始末后陆律师发现,女儿将老爷子告上法庭,将其逐出房屋,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拥有房屋承租权,房屋给谁居住,女儿有决定权。二是关系不和睦。

  老爷子再婚后,女儿便不尽赡养义务,断绝来往,可见,女儿可能反对老父亲的“二婚”,毕竟,有的子女难以接受老年人婚姻的“梅开二度”。不过好在最终,法院认定这个女儿违反了赡养义务,没有支持她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房屋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老爷子无房居住,已是80多岁的高龄,且身患疾病,有权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对此,女儿应该尽已所能,解决父亲居住问题,允许其住在自己有承租权的房屋里,这是依法尽责。而且,女儿拥有房屋的承租权,是因为之前父亲的让与。作为受益方,女儿应该对父亲感激、报恩,可是其恩将仇报,翻脸不认人,将父亲逐出房屋,这显然不道德,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生活中,时常发生子女将年迈父母逐出家门的事情。有的年迈父母希望养儿防老,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以真情换真心。在赠与时,基于血亲关系产生的信任,并未与子女立下赠与字据,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让自己终身住在房里。有的自私自利的子女继承房屋后,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反而以拥有房屋产权或者承租权为由,将年迈父母赶出家门;也有的父母膝下子女较多,子女们认为房产分配不公,吃亏了,在赡养老人方面相互推诿、袖手旁观,导致父母露宿街头或者寄居他所,令人心寒。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少子女法制意识淡薄,认为房屋归已所有,可以理直气壮了。

  然而,房屋产权或者居住权不是对老人下“逐客令”的理由。在赡养义务面前,即便女儿拥有房屋产权或居住权,也无权将年迈父母赶出家门,这是法律硬性要求,也是子女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温情方式。所以 一旦遇到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老年人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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