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讲,话说 八十多岁的张老爷子很伤心。20年前,他将自己承租的公房转给女儿,如今却被女儿告上法院,要将他扫地出门。法院会支持这个女儿的诉求么?
了解案件的始末后,陆律师发现,女儿将张老爷子告上法庭,将其逐出房屋,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拥有房屋承租权,房屋给谁居住,女儿有决定权。二是关系不和睦。
张老爷子再婚后,女儿便不尽赡养义务,断绝来往,可见,女儿可能反对老父亲的“二婚”,毕竟,有的子女难以接受老年人婚姻的“梅开二度”。不过好在,最终,法院认定这个女儿违反了赡养义务,没有支持她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房屋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张老爷子无房居住,已是80多岁的高龄,且身患疾病,有权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对此,女儿应该尽已所能,解决父亲居住问题,允许其住在自己有承租权的房屋里,这是依法尽责。而且,女儿拥有房屋的承租权,是因为之前父亲的让与。作为受益方,女儿应该对父亲感激、报恩,可是其恩将仇报,翻脸不认人,将父亲逐出房屋,这显然不道德,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生活中,时常发生子女将年迈父母逐出家门的事情。有的年迈父母希望养儿防老,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以真情换真心。在赠与时,基于血亲关系产生的信任,并未与子女立下赠与字据,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让自己终身住在房里。有的自私自利的子女继承房屋后,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反而以拥有房屋产权或者承租权为由,将年迈父母赶出家门;也有的父母膝下子女较多,子女们认为房产分配不公,吃亏了,在赡养老人方面相互推诿、袖手旁观,导致父母露宿街头或者寄居他所,令人心寒。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少子女法制意识淡薄,认为房屋归已所有,可以理直气壮了。
然而,房屋产权或者居住权不是对老人下“逐客令”的理由。在赡养义务面前,即便女儿拥有房屋产权或居住权,也无权将年迈父母赶出家门,这是法律硬性要求,也是子女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温情方式。所以 一旦遇到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老年人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